中新经纬12月23日电 远兴能源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有了新进展。
23日,远兴能源公告,经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查明,公司未按规定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
2009年12月10日,公司等与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煤能源)签订《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暨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公司向中煤能源转让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蒙大矿业)51%股份。之后协议各方根据约定对蒙大矿业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后公司持有蒙大矿业34%股份,同时约定基准日(2009年6月30日)之后实际发生的,应当由蒙大矿业承担的矿权价款由原股东方承担。
2020年12月21日,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乌审旗国资公司)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蒙大矿业,请求以乌审旗国资公司2016年的追溯性评估报告为依据,判令蒙大矿业向乌审旗国资公司支付矿权转让价款差价21.06亿元,诉讼标的金额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32%。
2021年11月17日,乌审旗国资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蒙大矿业支付矿权转让价款差价22.23亿元。2021年12月30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蒙大矿业向乌审旗国资公司支付矿权转让差价22.23亿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35%。
上述诉讼事项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也未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2022年4月12日才首次披露。
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称,根据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针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拟决定:对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宋为兔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孙朝晖,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纪玉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远兴能源表示,最终结果依据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远兴能源还称,对于此次行政处罚事项,公司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远兴能源创立于1997年1月23日,并于当年1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是一家以天然碱化工为主导,新能源化工、精细化工及物流业为发展方向的现代化能源化工企业。公司及各子公司主要从事纯碱、小苏打、化肥及其他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业绩方面,2024年前三季度,远兴能源实现营业收入103.72亿元,同比增加29.0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05亿元,同比增加19.84%。(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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