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3月12日电 据浙江证监局网站12日消息,因减持事项未及时告知卓锦股份,天津中安和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中安和汇)被警示。
浙江证监局查明,中安和汇为卓锦股份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2023年11月27日,中安和汇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卓锦股份股票累计达到1%,未及时告知卓锦股份,导致卓锦股份迟至2023年12月7日才披露《关于5%以上股东权益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构成信息披露不及时。
中安和汇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中安和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来源:浙江证监局网站
此外,同样由于上述事项,上交所3月1日披露对中安和汇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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