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2月20日电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时尚”,证券简称:ST东时)19日晚间披露的公告显示,北京证监局拟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徐雄等5人合计罚款1900万元。
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等
据公告,东方时尚于2023年12月2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3024号);公司实际控制人徐雄于2024年8月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4020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立案。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东方时尚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东方时尚2021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一)东方时尚关联法人情况
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系东方时尚控股股东,徐雄时为东方时尚及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北京桐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隆汽车”)由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桐隆汽车是东方时尚的关联法人。
(二)东方时尚2021年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21年,东方时尚及其全资子公司东方时尚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向桐隆汽车采购新能源汽车。2021年12月24日,汽车销售公司与桐隆汽车发生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为2.00亿元,占东方时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东方时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三)东方时尚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1年,东方时尚及子公司汽车销售公司与桐隆汽车发生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为4.29亿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7.68%。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信披办法》第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东方时尚应当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东方时尚未按规定披露,导致其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东方时尚2023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
(一)东方时尚关联关系及资金往来情况
北京千种幻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种幻影”)由东方时尚控股股东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依据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千种幻影与投资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是东方时尚的关联法人。
2022年,徐雄安排东方时尚及其子公司东方时尚虚拟现实技术应用(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虚拟现实”)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向千种幻影采购VR模拟器。就上述事项,东方时尚及虚拟现实与千种幻影签订了担保及差额补足协议,约定如上市公司的租赁收入及现金流入不足以支付因融资租赁而产生的租金,由千种幻影代为支付,后于2023年5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VR模拟器全部交付之前,由千种幻影垫付相关融资本金并无偿承担利息。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千种幻影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设备,东方时尚及虚拟现实就案涉设备未取得租赁收入或现金流入,应由千种幻影支付相关融资本金并承担利息,但实际由东方时尚及虚拟现实代为支付,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3年,东方时尚和虚拟现实为千种幻影支付融资本金及利息合计1.28亿元。
(二)东方时尚2023年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
2023年,千种幻影对东方时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1.28亿元,占东方时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40%。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东方时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三)东方时尚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3年,千种幻影对东方时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1.28亿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6.23%。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信披办法》第十四条,《年报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东方时尚应当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东方时尚未按规定披露,导致其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拟合计罚款1900万元
北京证监局认为,东方时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徐雄作为东方时尚时任董事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知悉案涉主体关联关系及交易事项,对东方时尚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就东方时尚2021年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3年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的违法行为,徐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同时,徐雄时为东方时尚实际控制人,隐瞒与桐隆汽车的关联关系,导致东方时尚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组织、决策东方时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向千种幻影采购设备,安排东方时尚替千种幻影垫付融资本金及利息,导致东方时尚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违法行为。
王红玉作为东方时尚时任财务总监、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案涉交易资金支付进行审批,未勤勉尽责,对东方时尚2023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王红玉是东方时尚2023年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和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徐劲松作为东方时尚时任董事长(2024年1月至5月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知悉东方时尚替千种幻影垫付融资本金和利息,未勤勉尽责,对东方时尚2023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徐劲松是东方时尚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闫文辉作为东方时尚时任总经理、副董事长,对案涉交易资金支付进行审批,未勤勉尽责,对东方时尚2023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闫文辉是东方时尚2023年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和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季冬鹏作为东方时尚时任监事、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知悉桐隆汽车是东方时尚的关联方、案涉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对东方时尚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季冬鹏是东方时尚2021年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和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徐雄给予警告,并处以85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600万元的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三、对王红玉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四、对徐劲松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五、对闫文辉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六、对季冬鹏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公开资料显示,东方时尚注册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专业的驾驶员培训机构,目前的主营业务是驾驶员培训。
企业经营方面,2024年前三季度,东方时尚实现营业收入6.57亿元,同比减少19.5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9亿元,上年同期为1851.40万元。
二级市场上,东方时尚19日收跌3%报2.26元/股。(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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