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修订草案稿)征求意见,“纳入《广东省定价目录》时实行政府指导价”表述拟删除
新快报讯 近日,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在官网挂出公告,对《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修订草案稿)(以下简称“草案稿”)征求意见。值得注意的是,草案稿将原条例中“住宅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纳入《广东省定价目录》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表述删除。
原条例已实施多年
有必要进行修订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于2018年实施,2020年和2021年的两次修正并未涉及条例的核心内容,属于专项清理前提下的个别修改。目前行业仍存在由于历史配建不足、职住分离等带来的结构性停车难问题,由于建设成本偏高、投资回报期长等带来的社会投资意愿不足问题,由于小汽车增长提速、停车供给增长趋缓等带来的停车供需矛盾加剧等问题,非常有必要对原条例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以问题为导向,主要着眼于目前停车场行业存在的不适应城市交通发展的现实迫切性问题,结合实际并借鉴相关城市经验做法,对原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定比例”是多少?
草案稿明确:不超过20%
新快报记者对比发现,草案稿进一步完善了停车场管理工作机制,将停车场日常事务纳入镇街工作职责。此外,参照北京、南京、厦门等城市经验扩大划拨供地范围,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益性公共停车场也纳入划拨供地范围。同时,对于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进一步明确政策支持。
原条例指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 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可以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设施。草案稿在此基础上明确提出,可以配建不超过20%的附属商业设施,并可以对不超过20%的停车泊位进行确权、转让或者向固定对象出租。
与此同时,草案稿还新增一条支持方式: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符合原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红线、限高、临街建筑退缩限制等条件的,新增公共停车场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原地块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新增停车位不计入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指标。
经营者不得单方面制定停车收费标准
原条例提出,住宅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纳入《广东省定价目录》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草案稿删除了相关表述。
草案稿表示,住宅建筑区划内,建设单位将其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向业主、使用人出租的,应当在前期物业合同中约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内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应当按照前期物业合同约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停车场经营者制定、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按照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的规定进行协商确定。未按照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的规定进行协商议价的,停车场经营者不得制定、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协商过程进行指导和协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未依法协商议价,擅自制定、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温馨提示
公众可通过3个途径提交意见
5月28日前,公众可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或提交意见。途径:
(一)网站
登录广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http://jtj.gz.gov.cn/)通过网站上的“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交或广州市司法局网站查看修订草案征求草案稿全文,并提交意见建议。
(二)信函
广州市天河南二路1号广州市交通运输局15楼交通调控处
邮编:510620,请在信封上注明“《广州市停车场条例》意见建议”。
(三)电子邮件
liusm@gz.gov.cn
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必要时进一步联系。
采写:新快报记者 王彤
本文链接:广州住宅停车场收费或有新变化http://www.llsum.com/show-1-1305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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