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聚焦新形势下如何有效与涉税犯罪作斗争,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税收秩序,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养成纳税习惯,积极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解释》首先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对刑法14个涉税犯罪的定罪量刑情节作了规定,特别是对原有三个涉税司法解释规定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与时俱进作了适当调整,如对逃税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作了提高。同时,针对假发票泛滥、虚开发票猖獗的情况,《解释》对伪造、非法出售、购买、虚开发票等各类涉发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例如,《解释》规定: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相关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近年来,文娱领域发生多起“阴阳合同”事件,引发社会关注。对此,《解释》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此外,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都属于刑法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
同时,《解释》针对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多发的形势,明确列举了“假报出口”的8种表现形式,为司法机关从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提供了明确指引。上述禁止性规定,明确了“红线”、划定了“雷区”,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促进纳税主体增强依法纳税意识、自觉遵守税法规定。
此外,《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了限缩,突出本罪打击的对象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进行虚开的行为,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的行为,排除在本罪打击范围之外,防止轻罪重判,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也符合党中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精神。
《解释》还明确了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从宽处罚政策,明确了单位危害税收犯罪的处罚原则等其他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聚焦新形势下如何有效与涉税犯罪作斗争,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税收秩序,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养成纳税习惯,积极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解释》首先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对刑法14个涉税犯罪的定罪量刑情节作了规定,特别是对原有三个涉税司法解释规定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与时俱进作了适当调整,如对逃税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作了提高。同时,针对假发票泛滥、虚开发票猖獗的情况,《解释》对伪造、非法出售、购买、虚开发票等各类涉发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例如,《解释》规定: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相关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近年来,文娱领域发生多起“阴阳合同”事件,引发社会关注。对此,《解释》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此外,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都属于刑法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
同时,《解释》针对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多发的形势,明确列举了“假报出口”的8种表现形式,为司法机关从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提供了明确指引。上述禁止性规定,明确了“红线”、划定了“雷区”,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促进纳税主体增强依法纳税意识、自觉遵守税法规定。
此外,《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了限缩,突出本罪打击的对象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进行虚开的行为,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的行为,排除在本罪打击范围之外,防止轻罪重判,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也符合党中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精神。
《解释》还明确了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从宽处罚政策,明确了单位危害税收犯罪的处罚原则等其他问题。
本文链接:“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明确“阴阳合同”等涉税犯罪量刑标准http://www.llsum.com/show-5-9210-0.html
声明:本网页内容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邮件:237651251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