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六部门制定印发《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强调,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应当依法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严禁为没有收益或收益不足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违法违规举债,不得增加隐性债务。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管护期间产生的有偿使用收入,按规定优先用于偿还对应项目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本息,不得挪作他用。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资〔2024〕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数据产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为规范和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更好发挥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功能,健全完善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支持和推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2024年7月23日
(来源:财政部)
本文链接:六部门:严禁为没有收益或收益不足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违法违规举债 不得增加隐性债务http://www.llsum.com/show-4-107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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