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月17日电 据上交所网站16日消息,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奥园集团)又未按时披露年报被公开谴责。
上交所网站截图
奥园集团称,公司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关于对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2023]101 号)。
上交所指出,奥园集团于2019年9月至2021年7月期间公开发行了19奥园02、20奥园01等公司债券。上述债券均在上交所上市交易。根据《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债券发行人应当于2022年8月31日前披露2022年中期报告、于2023年4月30日之前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但发行人直至目前尚未披露前述报告。
另外,上交所提到,奥园集团曾因未按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被上交所予以通报批评,发行人未能及时对相关信息披露违规进行整改,并再次发生同类型违规情形,违规情节严重,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规定的从重处分情形。
上交所指出,按时披露年度报告是债券 发行人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未能按时披露2022年中期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严重影响债券持有人通过定期报告获取公司重要信息的合理预期。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上市规则》第1.6条、第3.1.1条、第3.2.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1 年修订)》(下称《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3.1.1条等相关规定。
奥园集团时任董事长郭梓宁,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林显团,时任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陈志斌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发行人合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发行人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1条和《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2.7条等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上市规则》第1.8条、第6.2条、第6.4条,《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奥园集团及时任董事长郭梓宁,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林显团,时任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陈志斌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计入诚信档案。
奥园集团称,奥园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对上述处分结果没有异议,并对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奥园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对未能按时披露2022年中期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事宜高度重视,截至目前,奥园集团已完成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2022年中期报告也将尽快完成披露工作。(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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