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2月14日电 恒宝股份14日盘后公告,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合计罚款800万元。
据公告,恒宝股份于2022年9月2日收到证监会对公司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3年12月14日,恒宝股份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恒宝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专网通信业务的实施情况
恒宝股份及其子公司江苏恒宝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恒宝智能,以下合称恒宝公司)在恒宝股份前任董事长(已去世)洽谈及决策下,自2016年12月起从事隋某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即“特种通信物联网业务”,共执行了21个批次,涉及3家客户和8家供应商。
专网通信业务的供应商和客户、采购和销售合同的内容,都是由隋某力指派的人员安排和控制的。恒宝公司不参与货物运输过程,在产品交付前后不承担风险。根据合同约定,恒宝公司向供应商支付100%货款、客户向其支付5%货款作为定金;完成交货后客户支付其余95%的货款。
2019年8月,时任董事长、总裁钱京认为该业务不可控且毛利率低,决定停止,逐步退出。2020年10月起恒宝公司不再从事该项专网通信业务,前期款项也已全部收回。
二、恒宝股份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前述专网通信业务的核心是合同、单据和资金的流转,实质是以贸易业务为掩饰的资金融通业务,提供融资获取固定收益。该业务不具备商品购销业务的商业实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要求,不应当对该项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恒宝股份在未充分评估和审慎了解专网通信业务实质的情况下,即将该业务按照销售和采购合同发生金额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导致恒宝股份披露的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1.61亿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1.74%。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7.43亿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43.95%。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99亿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6.01%。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5959.03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5.66%。
证监会认为,恒宝股份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钱京作为时任董事长、总裁,全面负责恒宝股份经营管理,对信息披露负有直接责任。未能在履职过程中对专网通信业务执行及业务实质进行全面审慎了解,未及时发现该项业务的异常以及收入确认存在的问题,在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对恒宝股份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保证责任,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徐霄凌作为时任恒宝股份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负责恒宝股份财务工作,同时负责专网通信业务合同审核。未能全面审慎了解该项业务实质并进行会计处理,在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对恒宝股份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保证责任,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陈妹妹作为时任恒宝股份董事会秘书、副总裁,是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信息披露负有直接责任。未能全面审慎了解该项业务实质,并且在2018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对恒宝股份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保证责任,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恒宝股份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钱京、徐霄凌、陈妹妹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对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钱京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徐霄凌、陈妹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公开资料显示,恒宝股份是一家专注于金融科技、物联网、数字安全和数字化服务领域的企业,致力于为银行、通信、政府公共服务部门、防务、交通和先进制造等领域提供金融科技、物联网和数字安全及数字化服务整套解决方案。
二级市场方面,恒宝股份14日收跌0.24%报8.22元/股。(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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