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2月25日电 25日,上交所网站发布《关于对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以下简称《监管警示》)。
《监管警示》显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及对严宏深、谢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1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及公司公告查明的事实,大恒科技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是信息披露不及时。2023年11月,大恒科技控股子公司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大恒”)将北京大恒创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恒创新”)100%股权转让给自然人丁冰。大恒创新2022年度净利润为-2289.81万元,占大恒科技202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32.93%。同时,股权转让前,大恒科技对大恒创新借款1287.38万元,股权转让导致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对子公司的借款被动形成了对其他公司的财务资助,且资助对象最近一期(即2023年9月30日)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大恒科技未对上述事项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披露,迟至2024年12月24日召开董事会追认并披露。
二是信息披露不准确。大恒科技2023年年报原材料和库存商品存货跌价准备、其他应收款款项性质披露有误。
三是财务核算不准确。其一,收入核算不准确,部分项目未能恰当识别单项履约义务或跨期确认收入。其二,因账龄、库龄等统计不准确,导致2023年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存货减值不准确。其三,用于出租的固定资产折旧分摊不准确,导致2023年其他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分配不准确。其四,商誉资产组账面价值测算有误。其五,部分历史年度小额收入未入账、采购成本与销售费用划分不准确。
四是内部控制缺陷。个别项目先发货后补销售出库手续,生产领料审批不规范或未留存相关记录、存在未能按照内部采购控制程序进行供应商管理及采购比价的情况。
上交所指出,大恒科技转让子公司股权时,子公司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被动形成财务资助,该事项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则该财务资助事项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此外,年度报告是信息披露的重要文件,是投资者关注的重要事项。大恒科技未对股权转让和财务资助事项及时履行审议披露程序,且2023年年度报告部分内容披露不准确、财务核算不准确、个别项目存在内部控制缺陷,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条、第6.1.2条、第6.1.9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大恒科技时任董事会秘书严宏深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谢燕作为公司财务工作的负责人,根据《决定书》认定,未能勤勉尽责,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大恒科技及时任董事会秘书严宏深、时任财务总监谢燕予以监管警示。
企业网站信息显示,大恒科技主营业务为光机电一体化产品、信息技术及办公自动化产品、数字电视网络编辑及播放系统、半导体元器件。
企业经营方面,2024年前三季度,大恒科技实现营业收入11.46亿元,同比减少26.3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41.38万元,上年同期为8543.99万元。
二级市场上,大恒科技25日收跌3.74%报9元/股。(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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