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2月17日电 (丁丹)16日晚,东兴证券、广发证券、华西证券、光大证券、国海证券先后发布重大诉讼公告,其中东兴证券、广发证券涉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尚生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华西证券、光大证券、国海证券涉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值得一提的是,两案的原告申请诉讼方式均为普通代表人诉讼。业内人士认为,近年来,围绕代表人诉讼机制的各项建设不断优化、完善,进一步推动投资者利益保护。
东兴证券、广发证券涉美尚生态案
东兴证券在公告中称,作为美尚生态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联席主承销商,公司近日收到深圳市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广发证券也在公告中称,作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主承销)机构,其近日收到深圳市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两家券商的公告显示,12名自然人投资者向美尚生态、广发证券、东兴证券等20名被告提起诉讼,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申请诉讼方式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原告要求判令王迎燕(美尚生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赔偿各原告损失暂计约94.96万元,赔偿通知费暂计600元,并判令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
东兴证券、广发证券均表示,目前12名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共计约为95.02万元,鉴于该案审理拟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针对上述案件,已经退市的美尚生态也在昨晚发布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称将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开资料,美尚生态成立于2001年12月,2015年12月登陆深交所,王迎燕为该公司控股股东,王迎燕与徐晶夫妇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2023年6月,因存在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美尚生态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等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对美尚生态、王迎燕、徐晶予以行政处罚,对美尚生态处以1330万元罚款,对徐晶处以53万元罚款,对王迎燕处以1510万元罚款,并对王迎燕采取证券市场终身禁入措施。
2023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对广发证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为,广发证券在为美尚生态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服务过程中,存在未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未勤勉尽责地对美尚生态的发行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出具的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等,对广发证券没收保荐业务收入约94.34万元,并处以约94.34万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约783.02万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华西证券等三券商涉金通灵案
华西证券、光大证券、国海证券也分别于12月16日晚发布重大诉讼公告。华西证券是金通灵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承销商,光大证券为金通灵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国海证券在金通灵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三家券商发布的公告显示,根据南京市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10名自然人投资者起诉金通灵、华西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等24名被告,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申请诉讼方式为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原告要求判令金通灵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共计约75.64万元,判令其余被告对金通灵承担连带责任。
三家券商均在公告中表示,目前10名原告的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约75.64万元,鉴于该案审理拟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同日,金通灵也针对上述案件发布公告,称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相关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开资料显示,金通灵成立于1993年,2010年6月登陆深交所。今年1月,金通灵因连续多年(2017年至2022年)大额财务造假被江苏证监局处罚。江苏证监局对金通灵处以15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季伟处以200万元罚款,对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袁学礼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总经理助理、时任董事许坤明,监事、财务部长冒鑫鹏各处以60万元罚款。
根据江苏证监局今年5月发布的公告,华西证券因在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在持续督导阶段出具的相关报告存在不实记载以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被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6个月的监管措施;国海证券因在金通灵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履行相关义务,持续督导期出具的2017―2019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报告对外发布程序不符合规定等,被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光大证券股份因在金通灵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充分履行核查义务,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未进行必要的审慎核查,导致制作、出具的2018―2020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存在不实记载等,被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律师:普通代表人诉讼发起案例日渐增多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任吴则涛在接受中新经纬采访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包括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
吴则涛介绍,普通代表人诉讼具有“明示加入,默示退出”的特点,10人以上投资者推选2至5名拟任代表人,能够提供被告侵权的初步证据,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可以向法院申请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法院经审查后如认为原告方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特别代表人诉讼则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原则,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应该肯定的是,围绕代表人诉讼机制的各项建设,近年不断得到优化和完善,包括索赔的效率、力度等,这对于进一步推动投资者利益保护作用积极。”吴则涛说。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向中新经纬表示,普通代表人诉讼发起案例日渐增多,建议尤其需要针对一些违规性质恶劣的公司发起特别代表人诉讼。“从近期多个普通代表人诉讼来看,发起相关诉讼的投资者数量不断增加,一些个案有望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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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薇 李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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