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2月20日电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20日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建设,提升保险机构内部控制管理水平,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以下简称《应用指引(4-6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指出,2015年,监管部门发布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第3号)》,对于推动建立全面有效的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标准和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应用指引(4-6号)》,针对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金融产品等非标准化资产,在项目筛选、立项审批、尽职调查、商务谈判、投资决策、合同签署、交易执行、投后管理等业务环节,明确了操作流程要求,同时强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职尽责,并细化投后管理要点。
中新经纬注意到,《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未上市企业股权》提到,保险公司不得将直接或间接股权投资作为通道,变相突破监管规定,违规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提供融资。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5号――不动产投资》明确,保险公司开展不动产投资,应当根据监管要求、投资需求、负债特性、偿付能力、风险偏好、资产负债管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合理设定不动产投资的配置比例,并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金融产品》提到,保险机构不得将金融产品作为通道,变相突破监管规定,违规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提供融资。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金融产品》还提到,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应当根据监管要求、投资需求、负债特性、偿付能力、风险偏好、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合理设定金融产品投资的配置比例,并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应用指引(4-6号)》的实施,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机制和流程,提升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加大制度供给,健全保险资金运用制度体系,推动保险机构增强资金运用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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