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证监局发布2024年的“1号罚单”,“50后”谢某娣因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被处罚。
罚单显示,谢某娣借用多达5个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总额高达35.77亿元。依据相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对谢某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借用他人账户巨额交易35.77亿元
据广东证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谢某娣,女,195X年1月出生,住址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2019年10月16日至2023年3月27日之间,谢某娣共借用5个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具体如下:
“胡某琴”证券账户,2006年7月7日开立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车轿街证券营业部。2020年12月18日至2023年3月8日期间,谢某娣借用“胡某琴”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张某”证券账户,2019年10月15日开立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2019年10月16日至2023年3月28日期间,谢某娣借用“张某”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尤某珍”证券账户,2020年4月20日开立于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河清北路证券营业部。2020年12月30日至2023年3月27日期间,谢某娣借用“尤某珍”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姚某鸣”证券账户,2020年5月27日开立于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营业部。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15日期间,谢某娣借用“姚某鸣”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赵某”证券账户,2020年9月1日开立于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营业部。2020年11月26日至2021年5月26日期间,谢某娣借用“赵某”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借用期间,谢某娣与账户提供方约定按照一比二的比例出资,并实际投入交易资金。经统计,上述证券账户在借用期间合计发生证券交易35.77亿元,其中股票、可转债等交易4.90亿元,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30.87亿元。
借用他人账户属违法行为
能不能借他人(包括亲属)股票账户炒股?监管明确:不能。
广东证监局认为,谢某娣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谢某娣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其与胡某琴、张某、尤某珍属于合作从事证券业务关系,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出资、分成,并由账户持有人本人承担亏损,与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具有本质区别。其二,其不认识也从未借用、操作过“姚某鸣”“赵某”证券账户。
针对谢某娣提出的申辩理由,广东证监局认为,在案询问笔录、相关协议、涉案账户资金、交易及交易设备硬件信息等证据,足以证明谢某娣实际控制“胡某琴”等5个涉案账户,且将自有资金投入涉案账户并交易,相关行为构成借用行为。同时,“姚某鸣”“赵某”账户所有人姚某鸣、赵某以及账户借用中间人张某1均指认,账户经张某1介绍,借给谢某娣使用。我局对谢某娣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谢某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亲属也不得借用证券账户
2023年11月21日,证监会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李鹏臻违反规定,借用多名亲属账户炒股,被证监会顶格处罚50万元。
彼时,李鹏臻申辩称,本案是亲属之间证券账户借用关系,不是社会上有偿出借账户、非法配资并出借账户等恶劣违法行为,危害性极小、情节相对轻微,不宜实施顶格处罚。
证监会回应称,自然人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违规从事证券交易的,即构成对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扰乱,相应行为是否发生于亲属之间、距《证券法》施行日期的时间间隔等因素,均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构成要件。
此外,将自己股票账户借给上述案例中李鹏臻使用的李某丰,也被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据悉,这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监管首次对借用股票账户行为实施顶格处罚。同时,也明确了即便是亲属,也不得借用股票账户。
据了解,以往多是证券从业人员违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炒股,或是代客理财受罚比较多。如今,越来越多的个人投资者也开始收到相关罚单。
青岛证监局表示,出借证券账户给他人从事证券交易,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卷入民事纠纷,蒙受财产损失。广大证券投资者应当按照实名制要求开立证券账户,妥善保管账户密码等关键信息,切勿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
来源:综合广东证监局、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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