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伯和红婶育有一儿一女,女儿小娟自1993年移居国外,在当地工作结婚生子,鲜少回国,儿子小明在取得绿卡后选择回国生活。
2007年,为了安享晚年,陈伯和红婶在广州市天河区购置了一套房产。房子以红婶和小明的名义购买,进行了房产登记。此后,陈伯、红婶一直居住于此。直至2020年10月,红婶病逝,陈伯独自在屋内生活。
■赖方方绘图
此前,红婶挂念女儿,为了让女儿在国内有地方“落脚”,她劝说陈伯与小明将房子“分给”小娟。2021年10月,为完成红婶遗愿,二人通过公证继承放弃对房产的产权份额,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小娟名下。
让人没想到的是,小娟“获得”房屋不到两年,就要出售房屋缓解经济压力,还要求陈伯搬离。陈伯不同意,小娟就将他告上法庭。
陈伯认为,当年买房是为了养老,自己和儿子放弃房产份额,让小娟单独继承,是家里人爱护挂念之情。反之小娟常年居于国外,未尽赡养义务,还不顾念父女亲情,不考虑自己年迈不便搬离的情况,逼迫自己搬走,违反公序良俗,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小娟作为子女,母亲去世后才通过父亲、弟弟放弃份额,继受取得房产。由此可见,陈伯并无侵占房屋的行为。反观小娟,常年身处国外,既不能近身照顾父亲以尽赡养义务、孝顺之情,也未能就腾房要求提出陈伯能理解接受的、妥善的后续居住方案,片面强调其作为房屋产权人的权利和个人困难,忽略血浓于水的亲情和应尽的赡养义务。因此,天河法院认为陈伯没有侵占房产的事实,小娟要求陈伯腾房的诉请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依法予以驳回。
原告小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对于涉及人情伦理的家庭成员内部纠纷案件,法院在审理时不仅要关注当事人的权利,还要看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自身义务,同时要坚持穿透性思维,做到情理法结合,实质衡平当事人利益,体现人文关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尊老爱幼、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也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在关注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牢记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妥善安排老人的生活,将关心和照顾老人融入到日常生活的点滴行动中。
■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天法宣 林绮虹 郑思进 吴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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